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监察(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
年综合耗能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重点用能单位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是否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是否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