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10-18 来源:固定资产投资科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管理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委各有关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省“放管服”改革和投融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6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等要求,参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293号),结合信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独立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进行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委相关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3.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4.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联合评审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5.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的节能评估报告;

6.省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和其他事项;

7.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时,需要评审筛选的项目;

8.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展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9.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事项。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国家、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可以不委托评估;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评估。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的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市发展改革委职能调整适时调整。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等级或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任务合计不少于15项;承担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估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咨询评估任务合计不少于10项节能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和咨询评估任务合计不少于10项。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各专业科室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固定资产投资科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按照委党组研究确定的招标方案和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公开招标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报委党组会研究审核;

(三) 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考核等情况,对“短名单”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依据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涉密项目(事项)外,均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咨询评估事项具备评估条件后,由主办科室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投资项目需标明24位代码)、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内容,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科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主办科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费额度后,由主办科室报请分管主任审签同意并办理《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发文事宜,固定资产投资科统一编排发文编号。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询价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需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与咨询评估机构协商确定评审会规模,要严格控制邀请部门和参会人员。市发展改革委、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主办科室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按程序提交咨询评估费支付申请,协助办公室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审核完成资金支付。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发出后,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科室来文说明情况。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担该任务的下一个评估机构,并将原评估机构按专业排至队尾并轮空一次。

在接受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向主办科室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市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同的评估事项,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是否合理,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7号公告发布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参照《中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节能评估前后项目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水平及能效指标的评估、测算、分析等,不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审规程(试行)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专项规划和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参加咨询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  

承担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2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报告通用大纲》是对评估报告内容、深度及完整性的一般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在编写具体项目评估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实际情况,对通用大纲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初步设计评估报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工作指南》编制。

专项规划和其他事项评估报告编写大纲由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自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7个工作日)内将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科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投资咨询评估考核评价办法》,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选取专家能力、提交评估报告的时效性、评估报告质量等。考核类型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即未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项目(事项)外,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应在咨询评估报告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并将投资咨询评估考核表报固定资产投资科。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科会同主办科室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每三年组织开展终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评估质量首次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不予支付咨询评估费,并由固定资产投资科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对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对终期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取消其参加下一轮“短名单”遴选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科室咨询评估工作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除根据第二十六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咨询单位索取费用、摊支成本;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提请中咨协会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信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采购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执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522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委内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8201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费用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考核评

价办法

2.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3.咨询评估委托申请书

4.申请评估机构审批表

5.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6.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

7.投资咨询评估事项清单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规范评估程序,提高评估质量,根据《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评估质量考核,适用于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三条  评估质量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评估质量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终期考核。终期考核每3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评估质量日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

(二)咨询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咨询评估机构选取专家的能力;

(四)评估报告提交的时效性(若不能按时提交,是否及时申请延期,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五)评估报告质量。

第六条  评估质量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其中80分以上(含80分)为较好,60分(含60分)至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即未通过考核)。评估质量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日常考核评分中,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咨询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能力、咨询评估机构选取专家的能力、评估报告提交的时效性、评估报告质量所占分值依次为10分、10分、15分、15分、50分;年度考核评分为评估机构日常考核平均分,即日常考核总分除以考核次数;终期考核评分为咨询评估机构年度考核(3年)平均分。

第七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10个工作日内,主办科室对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并将投资咨询评估质量考核表报固定资产投资科统一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科会同主办科室组织开展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对日常考核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不予支付咨询评估费,并由固定资产投资科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固定资产投资科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固定资产投资科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固定资产投资科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十一条  对终期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取消其参与下一轮咨询评估机构遴选的资格。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质量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咨询评估质量考核表

 

 

 

 

 

 

 

 


附件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附件2

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一)农业、林业;

(二)水利水电;

(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机械(含智能制造);

(十四)轻工、纺织; 

(十五)建材;

(十六)建筑;

(十七)市政公用工程;

(十八)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十九)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附件3

咨询评估委托申请书

投资科: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我科拟委托评估机构对        项目(事项)进行评估(审)。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来文单位:

专业分类:

项目(法人)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评估对象的编制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请予以审核。

 

 

                                   科(室、办)

                                        



附件4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附件5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编号:发改评估〔〕

甲方: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对                            项目(事项)进行          评估(审)。乙方应根据《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确定的评估内容和重点保质保量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应于      日之前向甲方(主办科室)提交评估报告3份。该项目总投资  ,按我委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本次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   万元,由甲方从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出具的发票和其他财政资金支付必须的材料后按委财务程序完成资金支付手续。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乙方咨询评估质量考核为较差,甲方不予支付咨询评估费。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根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协商解决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章)                          (公章)

                                    

备注:1、项目(法人)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2、评估对象的编制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发展改革委主办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6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附件7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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