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机关治理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现将《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责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全部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告、请示、通报、批复、议案、函、纪要和会议通知等,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应急预案、便民通告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管理除外)管理。清单之外的科室(局)原则上不得主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信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信政〔2012〕10号)的规定,向其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和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通过的送审稿和合法性审查请示等,报送市委、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机关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请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起草科室按照机关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编发文字号,报市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备案文号后制发,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法制网站统一公布。
四、代起草和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后5日内,起草科室应当及时将该制发文件及文本报法规科,建立规范性文件文本库和目录库。
附件: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责清单(2022年版)
2022年11月17日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责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承办主体 | 管理事项 | 规范性文件制定 | 合法性审核 | 法律责任 | 备注 | |||
岗位职责 | 报请审核材料 | 审核要点 | 审核程序 | 审核时限 | |||||
1 | 发展规划科 |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含行政规划) | 1.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起草规范性文件、组织专家评估、组织社会风险评估、报请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后制发、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委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市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2.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3.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4.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1.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稿和起草情况说明及其政策解读;2.所依据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等资料;3.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4.经公开征求意见的,提交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等材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2.所管理事项(调整法律关系)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范围(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内容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依据;4.是否符合上位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或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5.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6.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7.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8.是否超越法定权限;9.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10.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语言表述是否采用法言法语;简称是否全文统一〔对于同一行政机关、上下文行政机关的名称是否统一〕;数字是否全文统一;章节之间层次、内容是否符合逻辑等);11.程序是否合法;12.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一、受理。初审所报请合法性审核事项是否属于依法依规应当受理的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的予以受理;依法依规不属于应当受理的范围或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或退回补充材料。二、审核。1.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2.管理范围合法性审核;3.程序合法性审核;2.内容合法性审核;3.拟定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必要性、适当性审核;4.立法技术合法性审核;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性审核。三、决定。1.起草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或报告;2.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 一般情况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关系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日。 |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三)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四)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的;(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处理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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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运行局 | 运营调度管理(含行政协调) | |||||||
3 | 投资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4 | 外资科 | 外资和口岸管理(含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确认) | |||||||
5 | 地区经济科 | 区域经济管理(含行政规划) | |||||||
6 | 地区振兴科 | 区域经济发展(含行政规划) | |||||||
7 | 农经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8 | 城市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9 | 基础产业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0 | 工业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1 | 服务业办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2 | 数字经济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3 | 高技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4 | 环资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5 | 社会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6 | 经贸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7 | 财信科 | 投资管理(含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委托(评估咨询)、行政合同、行政确认) | |||||||
18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价格管理(含行政委托、行政合同、行政调解) | |||||||
19 | 收费管理科 | 收费管理(含行政审批、行政确认) | |||||||
20 | 营商环境科 | 营商环境投诉监督管理(含行政确认) | |||||||
21 | 评估督导科 | 招投标管理(含行政处罚、 行政确认) | |||||||
22 | 能源局 | 投资管理(含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确认) | |||||||
23 | 法规科 | 招投标管理(含行政协调)、公平竞争管理(含行政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