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4年9月25日
文 号:信发改财金〔2024〕277号
有效性:有效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5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管理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市管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促进基金规范管理、高效运营、防范风险,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创业投资领域,加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信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5日
信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和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促进基金规范管理、高效运营、防范风险,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创业投资领域,加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政府出资主要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市场运作”的原则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和创业。
第二章 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五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项目投资决策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进行市场化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程序实施投资。
第六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未投资资金按照规定存放于托管银行。
第七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八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基金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 禁止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变相举债。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 资。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投资后的项目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出现影响基金权益、企业正常经营或持续运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备查。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将其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财产,在经核准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托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开展投资监督等职责。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禁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违法向特定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
管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创业投资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展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检查,并指导符合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支持,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基金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规性审查,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及其他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记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整体运营情况,重大事项需随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参股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所属辖区创业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及参股基金运转情况,并接受发改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是指根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和管理要求等,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评价方法,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效益、投资效益及管理效能等情况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的对象为基金实施主体,即具体承担基金运营管理任务的市管投资公司。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导向,突出重点。树立政策目标导向,重点考核评价市管投资公司发挥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服务我市重大项目落地和引导创新创业等政策效益,同时兼顾对基金运作效率与经济效益的考核。
(二)精准施策,科学考核。遵循基金运作规律,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在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设置差异化考核评价指标及权重。
(三)激励约束,结果导向。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与市管投资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尽责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市管投资公司积极性,防范重大投资风险。
(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科学设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市管投资公司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全面真实反映市管投资公司对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
第五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基金支持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产业生态构建、创新创业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与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基金运作效率和规范管理情况等。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放大效应等因素,包括资金投向特定地域、特定产业领域、特定发展阶段的比例,引入或支持我市创新创业企业数量,引入知名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数量,投资项目在投后开发的知识产权数量,被投企业上市情况等。
(二)投资效益指标。主要考核评价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等相关因素,包括基金目标完成程度、财政资金投资进度、整体投资进度、政府出资保值增值率、投资综合收益率等。
(三)管理效能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运行、运作效率等因素,包括基金规范运营情况、专业管理、项目储备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情况等。
(四)设特别加分项。对于成绩突出的适当加分,主要是投资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早期科技创新企业,投资企业上市情况、招商引资情况等。
根据考核内容完成度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差等。
第二十六条 指标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的不同阶段,选取对应的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因国家和我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个别考核评价指标不适用时,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六章 考核评价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分为基金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绩效考评。
基金管理人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将基金绩效自评报告(含引导基金年度管理报告、资金托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基金风险排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认真分析基金绩效评价结果,督促中等以下相关基金及其管理人限期整改和规范运作。
市财政局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自评情况,对基金进行重点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重点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委托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绩效评价中所需资料由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投资进度内容等相应调整出资进度,对考核评价优秀、投资进度快、质量好的市管投资公司,市级财政可在出资方面予以倾斜。对管理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市管投资公司可依法依规采取资金劣后与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回购等市场化让利措施给予激励。
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对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业务,但因客观原因、市场规律、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出现亏损的,对从事管理业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