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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发改委行政处罚目录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 |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4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 
5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约能源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 
6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拒绝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检验测试的处罚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拒绝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检验测试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行强制检验测试,并给予通报批评。”法人和其他组织 
7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8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9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10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处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 
11信阳市发改委 行政处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数额;逾期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