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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3 09:36:56|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情况,列出风险点及风险识别,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估计,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析结论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六条  为确保分析结果客观、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一般应当进行评估论证。

   第七条  评估主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委托),并负责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工作。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维稳、政法、综治、法制、信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依据、评估主体、评估过程和方法,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等级,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非常小、社会稳定风险非常低的项目,可以从简分析,由项目单位填写社会稳定风险登记表、评估主体确认即可:

   (一)不涉及征地拆迁的;

   (二)不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

   (三)环境影响非常小的;

   (四)不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发展,不损害公众利益的。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简分析的项目只需附社会稳定风险登记表,相关单位申报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从简分析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登记表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咨询和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的具体编制方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编制大纲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