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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定的通知(信政〔2012〕10号)

发布时间:2022-11-22 14:42:04|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十

信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含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条文形式制定、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市政府在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据具体情况,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依照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市经济建设、行政管理、法治建设的需要,制定某项工作的办法、规定、决定、命令、通告、意见等;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制定及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审核、报审、备案等工作。

     二、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包括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下同)认为需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报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市政府决定。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制定。

     三、起草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划,由主管领导牵头组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好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当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应当与同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衔接,避免与其规定相矛盾;

     (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四)应当从全市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宗旨,拟设立的制度、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以及涉及的主管部门、工作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项具体内容,并作出明确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先在本部门或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文字仔细推敲,反复修改。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力求意见一致。经过协商意见一致的文稿,有关部门领导应当签字。未经协商的文稿,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起草重大或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起草稿等方式征求意见。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起草稿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向建议人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呈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以正式公文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正文;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三)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笔录,论证会、座谈会记录;经专家论证的,应当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能代替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写明对被代替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呈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和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给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有无必要制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明确和切实可行;

     (五)是否符合本规定程序;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对于无必要制定或条件不成熟暂缓制定的,应终止对送审稿的审查,并应说明理由;凡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凡需要修改的,应进行修改或指导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凡需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凡收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按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经过协商、修改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五、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副市长签署公布。

    凡以市政府公文形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行文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信阳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报道。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照《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向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补充的程序,应按照制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6个月后,实施机关应就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期满5年后自行失效。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之日前6个月内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继续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5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信阳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的《信阳地区政府系统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司法  法制  规范性文件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军分区,部属、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