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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价格认定“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05 11:36:32|浏览次数:

        一、案情背景介绍

   XXXXXXX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价格认定协助书要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一案中涉及的矿产风化花岗岩进行了价格认定我市首起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要求的案件。办案机关介绍,涉案公司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国有独资,隶属于市××管理区财政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的项目为入选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建设的96个国家级户外运动休闲小镇之一。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在建设户外运动休闲小镇过程中,根据××管理区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对户外运动休闲小镇辖区内平整土地,开采范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内,修建道路等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再生资源砂、石料进行统一管理,独家经营销售,收入归为国有,除了销售出去一部分,其他公司自用,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指派XX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被指派机关随后向我中心提出协助要求对标的XXXX年XX月和XXXX年XX月的原矿开采点价格(无法核实两个基准日的非法采矿实际方量)进行价格认定,为其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结论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1.价格认定标的:风化花岗岩。

     2.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原矿开采点价格,为提出机关办理非法采矿罪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1.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豫自然资发)〔2021〕4号

   2.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

   市场调查资料和实地勘验资料。

   3.委托方提供的材料。

   《价格认定协助书》等。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于2022年1月12日XXXX管理区XX对标的进行了实物查(勘)验。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和对当事人笔录及标的情况说明的核实,本次价格认定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物风化花岗岩(无实物),价格认定基准日分别为:XXXXXX主要用途为机制砂的原材料。

   查(勘)验后,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对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原矿开采点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

   (四)价格认定结论

   风化花岗岩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原矿开采点认定价格为:壹拾肆元肆角零分/吨(XXX元/吨)。

   风化花岗岩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原矿开采点认定价格为:壹拾叁元捌角陆分/吨(XXX元/吨)。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常用限定条件

   1.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

   2.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3.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4.价格认定小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

   5.其他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价格认定结论受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2.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XXX

 

 

 

 

    三、价格认定过程概述

   1、成立认定小组。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后,成立价格认定小组,仔细审阅了案件资料,并与提出机关积极沟通案情,随即指派价格认定人员赴现场与提出机关以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矿产鉴定机构共同进行了实物查验。现场查验无实物

    2、补充材料。与提出机关早期接触过程中,发现提供的书面材料不符合受理规范,我中心随即出具了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明确关键因素。补充销赃数额详细记录的供述、陈述材料、相关收买人对销赃数额的证人证言、价格内涵(根据提出机关办案需要)、本案标的物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及矿产品检测报告等。

    3、确定认定方案。经了解案情和鉴定报告显示风化花岗岩主要用途为机制砂的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比较透明,确定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出结论。结合我市机制砂的生产销售情况,以案发地为中心,确定对周边5家机制砂场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

    4、市场调查过程。经了解,风化花岗岩的价格跟其本身的风化程度以及矿物含泥量有很大关系,风化越严重出砂率越低,反之出砂率越高,标的含泥量约30%。距离案发地附近的5家机制砂场所选用的风化花岗岩与标的物品质接近,同属风化较严重的花岗岩且价格便宜。经简单测算结合大致方量发现与提出机关介绍案情时的初步案值有较大差异,协议价格与市场调查价格也有较大差别,同时上述5家机制砂场中有买受案件标的矿物的企业,为避免被误导和保守起见,价格认定小组研究决定扩大市场调查范围,额外选取距离案发地50公里左右的3家机制砂场的同类风化花岗岩的品质及价格进行比对。经比对,额外采价点的含泥量约10%,出砂率较高、价格较贵。本案市场调查采集共计8家,充分的市场调查对本结论起着强烈的支撑作用。

    5、测算过程。按照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中关于采用市场法的规定,对出砂率较高的机制砂场的市场调查结果进行了向下浮动20%的价格修正。价格认定过程中,涉案标的总方量始终没有检测出来,经与提出机关商议并结合有关规定,确定采用单价出具结论。

        四、典型示范意义

    1、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的标的物除一部分自用建设项目外,其余均卖给附近3家机制砂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我中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用单价结论并参考提出机关提供的测算方量估算,与查实的销赃金额基本接近。实际操作中,不会因提供不了方量而无法出具结论。

    2、本案于7月在大河报、今日头条等主流媒体予以报道。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获悉,处罚决定没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XXXX余万元,并对该公司无证采矿行为以违法所得的50%的罚款(XXX余万元处罚),合计XXXX余万元,为提出机关行政处罚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应有的作用,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案件办结后我中心受到委托机关好评和充分肯定,后期多次协助该机关办理涉嫌非法采矿案件,为我市开拓涉行政执法类价格认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后来多次接到兄弟地市、本市县区价格认定机构电话,探讨交流同类案件的具体做法。

      五、相关政策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豫自然资发)〔2021〕4号 “五、规范价格认定机制 (三)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案的矿产品价格,以违法发生地同期原矿石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为不同时间段开采,且无法通过地质测量或其他行政手段确认各时间段动用矿产品数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产品总数量,以各时间段涉案矿产品单价平均值认定矿产品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的通知第十二条  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够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应当优先选用市场法。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当选择可以修正调整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一般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一般不应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