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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与行政确认岗责体系

发布时间:2021-10-27 00:00:00|浏览次数: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行政确认类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七)已认定为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1]176号),每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发改、财政、地税、海关四部门联合发文);两年组织一次评价。
1.受理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5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高技术产业发展科负责材料审查;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初评;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局、市税务局、信阳海关等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0日
3.决定责任:高技术产业发展科作出决定,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局、市税务局、信阳海关等,根据综合审查结果,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法定告知。 10日
4.送达责任:高技术产业发展科印发文件;通知当事人领取;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高技术产业发展科按照管理办法,每两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给予评分,对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确认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过程、处理措施等,及时整理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行政确认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及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1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5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关于成立省价格认证中心的批复》(豫编〔2002〕50号):“接受委托受理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物品、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1.受理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资料文本样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价格鉴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价格鉴证7个工作日或约定期内;价格认定复核裁定60日或约定期内
3.决定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决定。
4.送达责任:价格调控科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5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确认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过程、处理措施等,及时整理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行政确认类 涉案件财物价格认定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中,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第九条规定:“地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检查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法院、本级或者直辖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1.受理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资料文本样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价格鉴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7个工作日或约定期内
3.决定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决定。
4.送达责任:价格调控科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5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确认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过程、处理措施等,及时整理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行政确认类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价调〔2010〕124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负责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1.受理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资料文本样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价格鉴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7个工作日或约定期内
3.决定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决定。
4.送达责任:价格调控科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5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确认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过程、处理措施等,及时整理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行政确认类 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2001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重新颁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正性效力。” 1.受理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资料文本样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2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价格鉴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7个工作日或约定期内
3.决定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决定。
4.送达责任:价格调控科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5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确认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过程、处理措施等,及时整理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服务电话:0376-6588028      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受理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举报电话:0376-6365037 
案件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法规科  案件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76-6365408
政务服务受理地点: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1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地点: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96号(市政府4号楼4307室);
案件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地点: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96号(市政府4号楼44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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