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7 00:00:00|浏览次数: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政调解类 | 价格 争议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15条第6款:“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1.受理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资料文本样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决定。 | 2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价格鉴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 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 |||||
3.决定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价格调解决定。 | ||||||
4.送达责任:价格调控科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 5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确认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过程、处理措施等,及时整理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 ||||||
服务电话:0376-6588028 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受理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举报电话:0376-6365037 案件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法规科 案件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76-6365408 |
||||||
政务服务受理地点: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1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地点: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96号(市政府4号楼4307室); 案件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地点: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96号(市政府4号楼441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