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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29 00:00:00|浏览次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监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18年第15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豫发改环资[2019]215号)第二条第二款:......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年综合耗能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重点用能单位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是否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是否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