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指引》先后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县区发改系统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市发展改革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范指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重要意义
“评定分离”改革是招标投标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国家和省级层面高度关注的改革事项,是防止和打击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护航发展、保护干部的有效手段,既破解了传统评定合一模式下专家裁量权集中、招标人权责不对等弊端,又为预防招标投标领域腐败构筑了公平、透明、高效、规范的制度根基。
四、主要内容
《规范指引》共五章25条,包括总则、评标、定标、组织保障、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七条,包括“评定分离”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范指引,“评定分离”的原则及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以及招标人应制定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等内容。并就本规范指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是评标共二条,包括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投诉等内容。
第三章是定标共十条,包括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四章是组织保障共四条,包括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招标全过程负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制定操作指南。
第五章是附则共二条,包括本规范指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试行期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试行期限等内容。
五、名词解释
(一)评定分离。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二)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四)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六、执行时间
《规范指引》自2025年5月16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2年。
原文: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