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5-16 来源:公管科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Q0010-01-2025-00116

成文日期

20250516

发文机关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

发布时间

20250516

标  题

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发改公管〔2025116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阳市交通运输  

信阳市水利局  信阳市农业农村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加快工程项目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规范指引(试行) 

                                                                                                                                                                                                                                                       2025516  


附件

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离”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规范指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三条  规范指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评定分离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指引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本规范指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为: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确定有效投标人

出具评标报告;

)推荐标候选人

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对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九)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候选人结果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制定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法、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等内容,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评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10家(含10家)时,全部入围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标候选人,推荐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定标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 应当对定标会议过程全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分之。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  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标候选人得票数出现并列时,可再次投票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先剔除得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定标因素可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团队能力和水平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方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十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十八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九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保障

二十 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意识、廉洁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落实评定分离要求,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招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打击力度;对发现或受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将有关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制定操作指南,加强技术服务和交易安全,保障评定分离工作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规范指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试行期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规范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文字解读:《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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