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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7-06-22 00:00:00|浏览次数: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与专项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高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

(三)参与分析研究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政府融资的政策措施;贯彻财政、货币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问题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投资类企业日常监管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申请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政策性贷款建设资金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概算和初步设计;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方案),积极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区域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监督执行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问题计划,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与国家、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计划。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旅游、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负责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节能减排、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责任;起草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稽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政策投资项目稽察;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全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快项目联审联批,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

(十四)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

(十五)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