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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2 16:43:57|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委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包括:

(一)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委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要严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六条 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委办公室承办委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第八条 本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清单内容确定。

委属各单位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委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

第十条 委办公室在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可以根据需要,向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委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委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委办公室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的主管科室(局)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委领导指定。

市人民政府交委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科室(局)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对各科室(局)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科室(局)未申报的事项,委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科室(局)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四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局);

(三)作出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委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局)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委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委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经委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委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委主要负责同志审示,提交委党组书记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按程序报委党组同意。

第十九条 经委党组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委办公室印发公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委党组书记办公会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委有关科室(局)研究论证后报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二条 委属各单位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委属各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