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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2 17:18:47|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委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科室(局)、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委办公室做好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完成后30日内向委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委党组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委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